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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牧民一初字第1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李某与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牧民一初字第1274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商美英、陈艳,河南维和律师事务所。被告贾某。原告李某诉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4日诉至本院,同年12月11日本院决定立案受理。诉讼中,原告于2015年1月9日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贾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海云二0一五年元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