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民四(民)初字第7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何金水与上海唯二模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民四(民)初字第780号原告何金水。委托代理人孙志国,上海千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唯二模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权。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金水诉被告上海唯二模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金水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金水撤回起诉。��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何金水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秋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芙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