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他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安徽宁国市新高新钢球衬板有限公司与广西耀辉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执他字第00055号原告:安徽宁国市新高新钢球衬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胡高文,总经理。被告:广西耀辉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法定代表人:XXX,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宁国市新高新钢球衬板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耀辉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广西耀辉矿业有限公司价值80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广西耀辉矿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80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郑在斌审判员 胡李霞审判员 施 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 静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宁执他字第00055-1号原告:安徽宁国市新高新钢球衬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河沥园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胡高文,总经理。被告:广西耀辉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走马乡裕路村陆丽冲,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XXX,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宁国市新高新钢球衬板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耀辉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广西耀辉矿业有限公司价值80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担保人胡高文拥有的皖P×××××号轿车中价值800000元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变卖、隐匿该车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郑在斌审判员胡李霞审判员施璟二0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胡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