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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宁执字第45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大观钢结构南京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龙腾公司、前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滕州市大观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南京龙腾建设有限公司,南京前程通风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宁执字第4556号申请执行人滕州市大观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大观钢结构南京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129837-8,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滨江开发区飞鹰路1号。代表人时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志平,男,大观钢结构南京分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南京龙腾建设有限公司(原南京市江宁区上坊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龙腾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3559548-6,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上坊社区。法定代表人严明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南京前程通风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程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461992-3,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滨江经济开发区宝象路。法定代表人胡根兰,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大观钢结构南京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龙腾公司、前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江宁淳民初字第8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一、被执行人龙腾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大观南京分公司工程款18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其中以1560000元为本金,自2012年1月18���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另以240000元为本金,自2013年1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被执行人前程公司在欠付被执行人龙腾公司的工程款的范围内对被执行人龙腾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应收取案件受理费23220元,由申请执行人大观南京分公司负担2732元,由被执行人龙腾公司、前程公司共同负担20488元。逾期,被执行人龙腾公司、前程公司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大观钢结构南京分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2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龙腾公司、前程公司部分银行账户,向申请执行人大观钢结构南京分公司告知了执行风险和上述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大观钢结构南京分公司未表示异议,与被执行人龙腾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龙腾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申请执行人大观钢结构南京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江宁淳民初字第8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 行 长  何纯富执 行 员  肖 钧执 行 员  施正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苏熊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