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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一初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鞠录宣与李博文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鞠录宣,李博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一初字第404号原告鞠录宣。被告李博文。本院在审理原告鞠录宣与被告李博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账户存款等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李博文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丘支行的银行账户存款64000元(详见本院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若该账户存款余额不足,只准存入,不准支出,直至本院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指定的冻结数额满为止;二、账户的冻结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逾期,冻结的效力消灭;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培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风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