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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诉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南陵县恒通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江西广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陵县恒通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江西广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诉保字第00002号申请人:南陵县恒通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江西广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人南陵县恒通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广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生买卖合同纠纷,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南陵县恒通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江西广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在人民币130万范围内予以诉前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南陵县恒通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广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芜湖市南陵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处的工程款(保全范围在人民币130万范围内)。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鲍作明二〇一五年一月一十三日书记员  黄晨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