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户执字第00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李可升与尚锋利、王瑾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可升,尚锋利,王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户执字第00499号申请执行人李可升,男,1983年3月13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尚锋利,男,1983年3月19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瑾,女,1985年2月25日生,汉族,农民。系尚锋利之妻。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3)户民初字第0303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30600元(对被执行人已付的9600元,应在被执行人应付利息中予以扣除,并从2011年11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至给付之日),并承担诉讼费880元、执行费36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亦无可供执行财产。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户执字第00499号案件的执行。待被执行人具备条件时,申请人可重新申请恢复按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武 轩审判员 王建利审判员 闫 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建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