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秀法民初字第0286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王秀兰与罗福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兰,罗福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秀法民初字第02869号原告王秀兰,女,1946年9月15日出生,苗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委托代理人黄光明,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中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福兰,女,195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兰诉被告罗福兰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秀兰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秀兰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秀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严 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龙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