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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秀法民初字第0286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王秀兰与罗福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兰,罗福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秀法民初字第02869号原告王秀兰,女,1946年9月15日出生,苗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委托代理人黄光明,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中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福兰,女,195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兰诉被告罗福兰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秀兰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秀兰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秀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严 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龙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