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秀巡商初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陆凤与刘勇德、刘勇仁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凤,刘勇德,刘勇仁,嘉兴东川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嘉兴市吉阳和信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事判��书(2014)嘉秀巡商初字第266号原告:陆凤。被告:刘勇德。被告:刘勇仁。被告:嘉兴东川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勇仁。被告:嘉兴市吉阳和信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勇德。原告陆凤诉被告刘勇德、刘勇仁、嘉兴东川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嘉兴市吉阳和信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袁瑞江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四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2013年6月,被告刘勇德向原告借款100万元用于生产经营,约定月利率2.5%,2014年7月1日归还。到期后,由于被告刘勇德资金周转困难,经协议,被告刘勇仁、嘉兴东川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嘉兴市吉阳和信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提供连带保证,原告同意还款期限延长至2014年11月20日。到期后,四被告未履行义务,故要求被告刘勇德归还借款100万元及利息41.9万元(利息暂计算至2014年11月20日,之后按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止)。四被告未答辩。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证据1,借款合同一份。证明:被告刘勇德向原告借款100万元,被告刘勇仁、嘉兴东川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嘉兴市吉阳和信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事实。证据2,汇款申请书两份,分别为54万和30万,以及收条一份,金额为16万。证明:原告向被告刘勇德交付借款100万元的事实。证据3,建行现金支票一份。证明:被告刘勇德给原告,由嘉兴市吉阳和信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开具的100万的现金支票,但是这个账户上是没有钱的。四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权利。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有效,符合法律规定,能够证明原告的主张,应认定为有效证据。根据以上确认的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被告刘勇德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原告于2013年6月19日通过转账交付30万元,同年7月1日,亦通过转账交付54万元、现金交付16万元。后经协商,原告与四被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刘勇德向原告借款100万元,月利率2.5%,借款期限至2014年11月20日。到期未归还,承担本息外,还应当赔偿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被告刘勇仁、嘉兴东川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嘉兴市吉阳和信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保证期限二年。到期后,四被告均未履行义务,故成讼。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刘勇德借款后应按约归还,逾期归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刘勇德归还借款本金100万���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其要求被告刘勇德支付利息的请求,应符合法律规定,即不能超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刘勇仁、嘉兴东川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嘉兴市吉阳和信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为被告刘勇德提供连带保证,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以缺席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勇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陆凤借款100万元、支付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6月19日至6月30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5.6%的四倍计算;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7月1日至付清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的四倍计算);二、被告刘勇仁、嘉兴东川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嘉兴市吉阳和信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陆凤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8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3786元,由四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后附页)审判员 袁瑞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阮美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