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民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连云港国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艳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国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艳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5)港民初字第73号原告连云港国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墟沟镇海滨大道2号阳光国际中心C0302室。法定代表人赵义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浩,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莉,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艳霞。本院受理原告连云港国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周艳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国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张晓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俞 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