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流民初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武侯分公司与王金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武侯分公司,王金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流民初字第413号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武侯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负责人范修斌。委托代理人李维佳,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武侯分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杨雯淘,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武侯分公司职工。被告王金洪,男,汉族,1976年3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武侯分公司诉被告王金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武侯分公司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武侯分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武侯分公司撤回��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武侯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建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潘 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