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民二初字第00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合肥金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金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二初字第00406号原告:合肥金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法定代表人:王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萍,安徽怀仁律师事务所。被告:陈功,男,197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金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金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合肥金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达,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金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合肥元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方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孟林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