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行执审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临湘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申请人易秋亮、周娜社会抚养费征收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临湘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易秋亮,周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临行执审字第28号申请执行人临湘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临湘市政府机关大院。法定代表人李晓鸣,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易秋亮,男,汉族,住临湘市。被执行人周娜,女,汉族,住临湘市。申请执行人临湘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8月15日作出的计生征字(2014)X252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定:被执行人易秋亮、周娜夫妇2014年7月7日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申请执行人临湘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易秋亮、周娜分别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18970元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共计征收37940元。该征收决定书已于2014年8月15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2014年11月25日申请执行人临湘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社会抚养费征收催告书。经催告,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临计生征字(2014)X252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政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征收决定,且经申请执行人催告后仍不履行,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临湘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临计征字(2014)X252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建伟审判员 任刚德审判员 李望保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卢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