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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三法民二初字第1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2014)佛三法民二初字第1008号广东澳美高新科技有限公司与李耀财,彭丽荷,梁尚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澳美高新科技有限公司,李耀财,彭丽荷,梁尚安

案由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三法民二初字第1008号原告:广东澳美高新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管宝珠,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谭志恒。委托代理人:王盟。被告:李耀财,男,1989年12月11日出生,住罗定市。被告:彭丽荷,女,1955年3月1日出生,住肇庆市鼎湖区。被告:梁尚安,男,1985年9月12日出生,住肇庆市鼎湖区。原告广东澳美高新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耀财、彭丽荷、梁尚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经赔付损失为由,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澳美高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41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郭赤戈审 判 员  季永峰人民陪审员  陈伟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慧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