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民初字第0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泰兴永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翁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兴永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翁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初字第0070号原告泰兴永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中兴大道168号。法定代表人邵勇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某,泰兴市张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翁毅,年龄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兴永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翁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协商解决。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兴永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洪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 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