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00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原告陶某某诉被告谭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某,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00102号原告陶某某,女。被告谭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某诉被告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陶某某以与被告已达成协议为由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陶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春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唐 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