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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金商终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杨晓明、童克与张学军、宋献军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晓明,童克,张学军,宋献军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商终字第1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晓明。上诉人(原审原告):童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学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献军。上诉人杨晓明、童克为与被上诉人张学军、宋献军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4)金永商初字第35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杨晓明、童克上诉后未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杨晓明、童克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4)金永商初字第3585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楼淑馨审 判 员 黄玉强审 判 员 汤 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项蓓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