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沅民一初字第1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原告徐某与被告龙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沅民一初字第1261号原告徐某,女,1976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被告龙某,男,197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徐某承担。审判员 陈志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邱 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