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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咸中民终字第00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王志义与张运动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志义,赵崇义,张运动,张晓强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咸中民终字第000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志义。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崇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运动。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晓强。张运动、张晓强共同委托代理人牛小广,陕西菲尔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志义、赵崇义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礼泉县人民法院(2014)礼民初字第007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志义、赵崇义以其对争议地块其无政府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由,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请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志义、赵崇义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志义、赵崇义撤回上诉,本案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王志义、赵崇义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军伟审 判 员  赵建辉代理审判员  李新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