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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和民二初字第00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郭东辉与辽宁容川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东辉,辽宁容川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二初字第00309号原告郭东辉,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贾也真,男,汉族。被告辽宁容川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栗维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东辉诉被告辽宁容川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东辉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告辽宁容川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相应等价值财产590,000元。原告郭东辉以其自有房屋(沈房权证大东字第2131**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郭东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告辽宁容川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相应等价值财产590,000元。依法查封原告郭东辉所有的位于沈阳市大东区xx街x号xxx房产一处,建筑面积143.53平方米。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建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程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