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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莱州驿民初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杨春燕诉杨景波等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春燕,杨景波,杨春英,杨景涛,原书华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莱州驿民初字第413号原告杨春燕,女,196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北京市。被告杨景波,男,196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被告杨春英,女,197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被告杨景涛,男,197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被告原书华,女,194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春燕与被告杨景波、杨春英、杨景涛、原书华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春燕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春燕撤回对被告杨景波、杨春英、杨景涛、原书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审 判 长  王慧智人民陪审员  宋冠敏人民陪审员  孙吉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秦榕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