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莱州驿民初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杨春燕诉杨景波等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春燕,杨景波,杨春英,杨景涛,原书华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莱州驿民初字第413号原告杨春燕,女,196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北京市。被告杨景波,男,196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被告杨春英,女,197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被告杨景涛,男,197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被告原书华,女,194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春燕与被告杨景波、杨春英、杨景涛、原书华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春燕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春燕撤回对被告杨景波、杨春英、杨景涛、原书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审 判 长 王慧智人民陪审员 宋冠敏人民陪审员 孙吉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秦榕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