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宾执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2014)宾执字第522号张剑申请执行郑杰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剑,郑杰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宾执字第522号申请执行人:张剑。被执行人:郑杰文。本院在执行张剑申请执行郑杰文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郑杰文除有一套商品房外,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虽有一套商品房,但是唯一住所,安置难度大,执行条件暂时不具备,被执行人长年外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宾民一初字第165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原有的财产执行条件具备的,可以向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少文审判员 唐剑平审判员 黄雄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邵健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