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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宾执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2014)宾执字第522号张剑申请执行郑杰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剑,郑杰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宾执字第522号申请执行人:张剑。被执行人:郑杰文。本院在执行张剑申请执行郑杰文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郑杰文除有一套商品房外,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虽有一套商品房,但是唯一住所,安置难度大,执行条件暂时不具备,被执行人长年外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宾民一初字第165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原有的财产执行条件具备的,可以向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少文审判员  唐剑平审判员  黄雄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邵健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