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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民一初字第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陈大、周某与陈小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大,周某,陈小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一初字第03号原告陈大,男。原告周某,女。被告陈小,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大、周某与被告陈小赡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陈大、周某以与被告陈小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大、周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大、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大、周某负担。审 判 长  甘云军代理审判员  刘 艳代理审判员  聂 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车育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