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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中民终字第00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天津旭东鼎盛管道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北京常文厚防火涂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旭东鼎盛管道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北京常文厚防火涂料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003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旭东鼎盛管道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京滨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施文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岩,河北轩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跃超,男,1983年1月3日出生,天津旭东鼎盛管道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常文厚防火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东河村委会西500米。法定代表人常文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任立成,北京天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天津旭东鼎盛管道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东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常文厚防火涂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涂料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4)通民初字第16598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1月7日召集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了询问,上诉人旭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曹岩,被上诉人涂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任立成到庭参加了诉讼。涂料公司在一审中起诉称:涂料公司为旭东公司1#、2#、3#、4#、5#、6#钢结构车间粉刷防火涂料。涂料公司依照合同约定进行了施工,并通知旭东公司组织消防验收。但旭东公司私自将厂房出租,导致无法进行消防验收。涂料公司多次向旭东公司索要工程款,旭东公司以种种理由推脱。因此,涂料公司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旭东公司向涂料公司支付工程款等。一审法院向旭东公司送达起诉状后,旭东公司在法定答辩期内向一审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其事实与理由为:本案应为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本案合同履行地为天津市武清区。据此,旭东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原告住所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有约定由乙方即涂料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而涂料公司在一审法院辖区范围内,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旭东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综上,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原审被告旭东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旭东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为:双方分别于2011年11月1日、2014年4月24日、2014年5月3日签订了合同。2011年11月1日的合同没有约定诉讼管辖在涂料公司所在地。另两份合同是涂料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对格式条款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且涂料公司没有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据此,旭东公司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审理。涂料公司对于旭东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涂料公司系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为由提起的诉讼,并请求判令旭东公司向涂料公司支付工程款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分别签订落款日期为2011年11月4日关于“1#2#3#钢结构厂房粉刷防火涂料工程”的《室内薄型钢结构防火涂料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一》)、落款日期为2014年4月24日关于“1#、2#、3#厂房消防验收和4#厂房防火涂料以及消防验收”的《室内超薄型钢结构防火涂料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二》)、落款日期为2014年5月29日关于“5#、6#厂房防火涂料以及消防验收”的《室内超薄型钢结构防火涂料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三》)。同时,《合同一》第五条“付款方式”中约定:“2、工程完工经过当地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后,甲方再向乙方支付工程款剩余的50%,即人民币:115000元整(壹拾壹万伍仟元整)。”《合同二》第六条约定:“工程完工并1#、2#、3#、4#满足当地消防部门验收条件并取得相关消防合格手续后,甲方向乙方付清全部工程款。”《合同二》第十条“其他”中约定:“3、如有违约,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和承包合同条例》的有关法规执行。如有异议可依法向乙方所在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合同三》第九条“其他”中约定:“3、如有违约,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和承包合同条例》的有关法规执行。如有异议可依法向乙方所在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故《合同一》与《合同二》具有关联性,上述合同的乙方均系涂料公司,且涂料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故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旭东公司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受理费70元,由天津旭东鼎盛管道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     琳审 判 员 刘  险  峰代理审判员 何     京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唐栋书记员左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