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民初字第19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淄博鲁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齐占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鲁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齐占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初字第1936号原告:淄博鲁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师苑生活区。法定代表人:李仕儒,经理。被告:齐占海,出生年月日不详,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鲁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齐占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鲁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淄博鲁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杨新强审判员 相继军审判员 张凌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 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