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沁民商初字第00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焦作市豫通沁北物流有限公司与甄广银为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豫通沁北物流有限公司,甄广银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沁民商初字第00152号原告焦作市豫通沁北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占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煜力,男,1968年9月1日生。被告甄广银,男,1967年2月10日生。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焦作市豫通沁北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甄广银为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焦作市豫通沁北物流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焦作市豫通沁北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作市豫通沁北物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776元,减半收取2388元,由原告焦作市豫通沁北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巍巍审 判 员 韩丹丹人民陪审员 田二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浩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