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颍民一初字第0369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李中华与范维胜、唐文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中华,范维胜,唐文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颍民一初字第03690号原告:李中华,男,196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驾驶员。委托代理人:何胜,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鸿飞,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维胜,男,1991年7月30日出生,汉族,驾驶员。被告:唐文文,女,199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恩中,城镇居民。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勇,1972年11月15日,城镇居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胡大群,该支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文和领,该支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中华与被告范维胜、唐文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中华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院认为,原告李中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中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李中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海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蒋安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