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昆巴商初字第0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昆山市前锋塑胶制品厂与江苏大和新材料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市前锋塑胶制品厂,江苏大和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昆巴商初字第0208号原告昆山市前锋塑胶制品厂,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石牌升光路318号,组织机构代码75967049-9。法定代表人宗长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凛。被告江苏大和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西夏墅镇威虎山路32号。原告昆山市前锋塑胶制品厂与被告江苏大和新材料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市前锋塑胶制品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16元,减半收取2908元,由原告昆山市前锋塑胶制品厂负担。审判员 王甜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姚文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