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张湾执字第00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胡昌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鄂张湾执字第00497号申请执行人胡昌军,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凌周国,现羁押于襄北监狱。公民身份证号码420321196112146957。本院于2014年8月26日受理申请执行人胡昌军与被执行人凌周国(2014)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85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事项为:申请执行凌周国在十堰二密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十堰金泰丰商用车有限公司、十堰顺驾工贸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2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十堰二密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主动向本院交纳了被执行人凌周国的到期债权20000元,现该款已被申请执行人胡昌军领取。本院认为,本院(2014)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85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执行内容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85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韵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