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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磁民初字第2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代立举与李成林、袁爱婷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磁民初字第2419号原告:代立举,1980年2月25日。被告:李成林,1964年1月18日,被告:袁爱婷,1960年5月11日。本院审理原告代立举诉被告李成林、袁爱婷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代立举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0元,应减半收取为400元,由原告代立举承担。代理审判员孙连达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朱丽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