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陈秀治与赵碧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秀治,赵碧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132号原告陈秀治,女,1935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委托代理人陈国平、杜小龙,福建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碧虹,女,194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陈秀治与被告赵碧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陈秀治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秀治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秀治负担。审判员 柳云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顺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