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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桐民二初字第00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安徽文旭包装有限公司与吴君平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文旭包装有限公司,吴君平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桐民二初字第00294号原告:安徽文旭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文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江涛,安徽文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君平,男,196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原告安徽文旭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君平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4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徽文旭包装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孙江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君平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安徽文旭包装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自2012年开始发生业务往来。截止2013年5月,被告共欠原告款76101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至今未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欠原告款76101元。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承揽合同1份,证明原、被告之间订立加工承揽合同的事实。2、库存商品明细帐1份,证明被告欠原告款76101元。被告吴君平未提出答辩,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法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25日,被告吴君平委托原告安徽文旭包装有限公司为其加工包装袋,双方对产品规格、材质、制袋形式、数量进行约定,被告在承揽合同上签字。此后,双方陆续发生多笔业务往来。至2013年5月13日,原告的库存商品明细帐显示被告欠原告款76101元,被告签字认可。后被告对欠款一直未付。2014年6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付清欠款76101元。本院认为:被告吴君平欠原告安徽文旭包装有限公司款属实,被告理应及时偿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君平欠原告安徽文旭包装有限公司款76101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03元,由被告吴君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卫东审 判 员  程秀莲人民陪审员  何进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项 琼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