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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焉民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15

案件名称

米芝芳与马学明、马学智、刘英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焉耆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芝芳,马学明,马学智,刘英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焉民初字第54号原告米芝芳,女,汉族,1965年11月9日出生于陕西省绥德县,系焉耆县农民,现住焉耆县。被告马学明,男,回族,系焉耆县北大渠乡北大渠村一组农民,其他简况不详。被告马学智,男,回族,系焉耆县北大渠乡北大渠村一组农民,其他简况不详。被告刘英福,男,回族,系焉耆县北大渠乡北大渠村一组农民,其他简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米芝芳诉被告马学明、马学智、刘英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米芝芳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米芝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90元,全部由原告米芝芳负担。审判员  丁剑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姿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