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焉民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15
案件名称
米芝芳与马学明、马学智、刘英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焉耆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芝芳,马学明,马学智,刘英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焉民初字第54号原告米芝芳,女,汉族,1965年11月9日出生于陕西省绥德县,系焉耆县农民,现住焉耆县。被告马学明,男,回族,系焉耆县北大渠乡北大渠村一组农民,其他简况不详。被告马学智,男,回族,系焉耆县北大渠乡北大渠村一组农民,其他简况不详。被告刘英福,男,回族,系焉耆县北大渠乡北大渠村一组农民,其他简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米芝芳诉被告马学明、马学智、刘英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米芝芳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米芝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90元,全部由原告米芝芳负担。审判员 丁剑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姿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