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民初字第2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上海武夷精密机械泵有限公司与河北金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武夷精密机械泵有限公司,河北金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初字第2006号原告:上海武夷精密机械泵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纪鹤路1号。法定代表人:陈冰,该公司经理。机构代码:60752495-1委托代理人:陈晓,该公司职员。被告:河北金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封志强,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武夷精密机械泵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金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武夷精密机械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郝芬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白薇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