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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义商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倪国顺与施豪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国顺,施豪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义商初字第103号原告倪国顺,号码,被告施豪杰。委托代理人谢飞燕。本院在审理原告倪国顺诉被告施豪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倪国顺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施豪杰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倪国顺撤回对施豪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倪国顺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裘龙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