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执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溧阳市万兴特种建材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溧阳市万兴特种建材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洛执字第00003号申请执行人:溧阳市万兴特种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汤益民,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宪功,系该公司董事长。关于溧阳市万兴特种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洛阳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的(2014)洛仲字第98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申请执行人溧阳市万兴特种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洛执字第00003号执行一案指定由洛阳市瀍河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建军审 判 员 :张建平代审判员 : 方 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洋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