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余民初字第3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XX明与蔡小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明,蔡小权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余民初字第3221号原告:XX明。被告:蔡小权,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XX明与被告蔡小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XX明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XX明负担。审 判 员 杜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黄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