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萨法执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大庆市通达支行与吴增斗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通达支行,吴增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萨法执字第5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通达支行。被执行人吴增斗。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4)萨民督字第9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141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5年1月13日给付执行款14302元(其中本金14100元,迟延期间履行的利息151元、支付令费51元、执行费115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4)萨民督字第9号支付令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立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彦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