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城中执字第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戚秀新申请执行姜波、姜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戚秀新,姜波,姜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城中执字第752号申请执行人戚秀新,女,仫佬族,现住广西忻城县。被执行人姜波,女,汉族,现住广西柳州市城中区。被执行人姜楠,男,汉族,现住广西柳州市城中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城中民二初字第48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姜波、姜楠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姜波、姜楠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姜波、姜楠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姜波在柳州市直属机关幼儿园有退休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姜波在柳州市直属机关幼儿园的收入10054元(从2015年4月起,每月扣留1500元,至被执行人姜波履行完全部债务止)。二、上述款项转入本院账户(户名: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柳州市海关路分理处;账号:626257661166)。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林秀耀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雷 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