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立终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窦正亮与张国华土地承包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窦正亮,张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立终字第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窦正亮,男,汉族,1962年5月8日出生,个体工商户,现住宁夏自治区中卫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国华,男,汉族,1977年10月2日出生,个体工商户,现住青海省海西州德令哈市。上诉人窦正亮不服青海省海西州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西民一初字第5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窦正亮称,应当依原告就被告管辖原则,将案件移送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涉及土地承包的不动产纠纷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属不动产专属管辖案件,由承包土地所在地法院管辖。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莉芳代理审判员 赵 霞代理审判员 周 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世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