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商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庄渭明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渭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商初字第39号原告:庄渭明。委托代理人:沈月萍,浙江春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支公司。住所地:慈溪市白沙路街道蓝海湾商务大楼(2-1)-(2-7)、(2-55)-(2-63)。代表人:程杰,该支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庄渭明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庄渭明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庄渭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渭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30元,减半收取计465元,由原告庄渭明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马红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洪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