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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郫民初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倪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功林,倪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郫民初字第394号原告王功林被告倪辉原告王功林与被告倪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王功林自愿申请撤诉,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功林撤回对被告倪辉的诉讼。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功林承担。审判员  杨文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