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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知)初字第01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北京城北回龙观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城北回龙观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北京城北回龙观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三旗百汇分市场,王建国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知)初字第01295号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北较场横路12号物资大厦14楼1402室。法定代表人蔡晓东,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段素兰,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建勇,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城北回龙观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三合庄村东。法定代表人刘庭江。被告北京城北回龙观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三旗百汇分市场,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南店村东。负责人刘庭江。被告王建国,男,1968年9月14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城北回龙观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北京城北回龙观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三旗百汇分市场、王建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七十五元,减半收取八十七元五角,由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贺颖超人民陪审员  张 峰人民陪审员  凌国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方 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