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赖崇勇与梁贤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崇勇,梁贤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117号原告赖崇勇。委托代理人冷战魁,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美梅,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贤富。本院受理的原告赖崇勇诉被告梁贤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间内交纳诉讼费,亦未申请缓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长 刘春秀人民陪审员 郝兰珍人民陪审员 孙 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林瑞宇第1页共1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