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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赖崇勇与梁贤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崇勇,梁贤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117号原告赖崇勇。委托代理人冷战魁,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美梅,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贤富。本院受理的原告赖崇勇诉被告梁贤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间内交纳诉讼费,亦未申请缓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长  刘春秀人民陪审员  郝兰珍人民陪审员  孙 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林瑞宇第1页共1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