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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故民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王章斌与吕增亮装修装饰合同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行为保全审查

当事人

王章斌;吕增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故民保字第11号 申请人:王章斌 被申请人:吕增亮 申请人王章斌与被申请人吕增亮因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吕增亮的银行存款18万元予以冻结。 经审查,本院认为,2012年年底,申请人为被申请人装修歌厅,尚欠工程款17万元,至今未予归还,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申请诉前保全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吕增亮银行存款18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淑平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艳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