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娄中刑执字第1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毛善怀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毛善怀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娄中刑执字第1521号罪犯毛善怀。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4日作出(2009)邵中刑一初字第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毛善怀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毛善怀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二万八千七百六十三元三角八分(不含已支付的丧葬费一万八千六百元)。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毛善怀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0日作出(2009)湘高法刑终字第25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5月10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4年12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报请减刑建议情况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毛善怀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减刑提请检察意见,以罪犯毛善怀民赔未积极履行为由,不同意对罪犯毛善怀提请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毛善怀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经湖南省娄底监狱考核,罪犯毛善怀共获得奖励分165.6分。2009年5月7日,该犯亲属将赔偿款交到原审法院。以上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台账、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收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毛善怀在审理期间提交了已履行附带民事赔偿责任的证据,娄底市人民检察院不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的情形已不存在。罪犯毛善怀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是严重暴力犯罪,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毛善怀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至2029年8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正宇审 判 员 袁米娜审 判 员 谢 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康美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