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民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廖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民初字第31号原告:廖某。被告:周某。委托代理人:郑鹏程,浙江东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享有诉权,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诉讼权利的体现,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袁凤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超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