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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行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潘汝青与威县民政局民政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广行初字第3号原告潘汝青。被告威县民政局,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威县二中路。法定代表人裴旭辉,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赵书丽,威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原告潘汝青诉被告威县民政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2015年1月12日,原告以被告已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汝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汝青承担。审 判 长  王明伟审 判 员  周金虎人民陪审员  张云青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夏红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