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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足法民初字第023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彭著宏,重庆双桥恒益碎石厂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足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著宏,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足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足法民初字第02325-2号原告彭著宏,男,1974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蒋阳,重庆泰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足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845342-2,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龙中路268号电信大楼8楼。负责人田雨冬,经理。委托代理人牟桂林,男,198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灿,女,198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彭著宏诉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足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著宏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著宏撤回对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足支公司的起诉,是自己对诉讼权利的行使,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著宏撤回对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足支公司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已减半),由原告彭著宏负担。审判员 蒋 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乾兴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