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沈阳市沈北新区华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周巨臣、张满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沈北新区华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周巨臣,张满,沈阳沃卡大件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0022号原告:沈阳市沈北新区华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侠,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学勇,系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被告:周巨臣,男,××年××月××日出生,满族,:×××1055。被告:张满,女,××年××月××日出生,汉族,:×××034X。被告:沈阳沃卡大件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机构代码证:66253442-3。法定代表人:周巨臣,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沈阳市沈北新区华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周巨臣、张满、沈阳沃卡大件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冯菲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市沈北新区华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84元,减半收取7292元,由原告沈阳市沈北新区华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冯 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思维 来源:百度“”